受傷學生狀告學校和同學索賠 昨在中院二審
幾名6年級的小學生放學后在學校打球,中途掏出玩具槍向籃球射擊,結(jié)果誤中其中一名同學眼睛。受傷同學小源(化名,以下人名均用化名)經(jīng)多方治療,最后還是被鑒定為10級傷殘。
于是,小源及其家長將學校和相關(guān)同學一起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昨日,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治眼住院37天
鑒定為十級傷殘
據(jù)一審龍崗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小源與被告小峰、小清在2011年均為被告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其中小源為六(4)班的學生,小峰與小清為六(1)班的學生。2011年12月25日下午放學后,小峰、小清、小源等幾個同學在學校的籃球場打籃球。打球期間,籃球夾在了籃板與籃筐的夾縫中,這時,小峰從小清的書包中取出一把玩具槍,對準籃球開了一槍。孰料,子彈擊中籃球后反彈,正好打中了小源的右眼處;小源當時說沒事不用看醫(yī)生。
小源回家的第二天,家長開始給他請病假治療。學校多次召開會議協(xié)調(diào)此事,并為小源辦理了保險理賠申請,學校還從學生捐款中撥出2萬元專項資金捐助小源作為眼傷治療費用。
小源受傷后,輾轉(zhuǎn)深圳、廣州、香港三地眼科醫(yī)院治療,先后住院37天,共花費醫(yī)療費人民幣47550.83元、港幣1300元,出院后,經(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
一審判3方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于是,小源及其父母將學校和同學小峰、小清一股腦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等,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一審龍崗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導(dǎo)致原告受傷的因素有三個:小清違反學校規(guī)定帶玩具槍上學,并將玩具槍借給小峰用于射擊籃球;小學雖有規(guī)定禁止學生帶有傷身體的器具到學校,但未盡到管理義務(wù),仍然讓學生帶了玩具槍上學,且在放學后,沒有及時讓同學們安全離校;小峰明知學校禁止學生帶有傷身體的器具到學校,更別說使用玩具槍射擊籃球,小峰使用玩具槍的行為,是導(dǎo)致原告受傷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該院認為,小學、小清和小峰的過錯比例分別應(yīng)為20%、30%、50%,各被告應(yīng)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而法院認定,小源的實際損失為人民幣214502.49元、港幣1300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原告和被告不服一審結(jié)果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小源家和小清家都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昨日該案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小源一方主要的上訴要求是對賠償金額不滿。他們要求撤銷原判重新厘定小源的真實損失,同時要求把精神損害撫慰金判定為10萬元人民幣。另外還要求判令學校、小峰、小清負連帶賠償責任。昨日庭審時,雙方家長都有代表出庭。雙方律師主要針對小源損失數(shù)額、小清的責任分配等問題焦點進行了辯論。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