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號”顯然不只是一個阿拉伯數(shù)字,其所具有的功能甚至超過身份證。譬如“稅號”能增強納稅人的權利意識,讓“無信”者寸步難行,管控“灰色收入”,等等。此外,個人“稅號”還有值得期待的特殊功能,即反腐功能。
征求意見稿提出,納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同時,也擬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經濟活動中大額交易的支付方報告收款人的納稅人識別號。換句話說,個人“稅號”反映的是納稅人的收入和支出情況,財務部門可以通過個人“稅號”了解和監(jiān)控納稅人的收支情況。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的話說,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夯實納稅人誠信體系,用納稅人識別號串聯(lián)起各方面的信息,從而實現(xiàn)“信息管稅”,這樣,“灰色收入”將無法再逃稅,掌權者想通過“灰色收入”中飽私囊將變得更加困難。
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到的這一點將有利于加強對“灰色收入”的監(jiān)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5000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shù)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薄皢未谓o付現(xiàn)金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當于5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shù)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這意味著以往可能存在灰色地帶的現(xiàn)金往來將從付款方源頭上予以控制,付款方將錢給了誰必須將其納稅人識別號登記在冊,從而實現(xiàn)對這個部分的全程監(jiān)管。我認為,此設計非常有針對性。
個人“稅號”制已有國際經驗可借鑒。以澳大利亞為例,該國1991年就建立了個人稅號制度,規(guī)定每個人只能有一個稅號,其所有銀行賬戶都登記在同一個稅號下,以便匯總各個賬戶上的金額,便于監(jiān)控。美國則更先進,不但讓其公民自出生那天起就擁有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稅號”,而且還整合社會保障號和稅務代碼為一體,實現(xiàn)了“信息管稅”,還把社會保障號涉及的個人銀行開戶、合同交易、政府服務等信息都管控起來,從方方面面堵住了公民經濟往來中可能存在的權力尋租漏洞。
個人“稅號”也不能掛一漏萬,而是要覆蓋納稅人所有的大宗收支信息。不僅買房、買車等大宗消費信息要登記個人“稅號”,包括薪金、股息、利息、紅利、版稅等收入信息也應一并登記。對富人和官員而言,尤其需要做到這一點。因為他們收入渠道多,經濟往來頻繁,利益輸送機會多。
可喜的是,意見稿已明確,稅務部門將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yè)、公民等納稅人編制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shù)字代碼標識。接下來的問題是,財務部門要充分認識個人“稅號”的反腐功能,保持與紀檢監(jiān)察、公安司法部門的聯(lián)系,建立完善“稅號”制度,讓想貪的不敢貪,并倒逼貪官現(xiàn)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