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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開車發(fā)生事故 保險公司因車輛年審逾期拒絕理賠

消費者開車發(fā)生事故 保險公司因車輛年審逾期拒絕理賠

2015-07-12 16:27:00

來源:央廣網

  【聚焦】消費者開車游玩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拒絕為這起交通事故除交強險以外的險種進行理賠,理由是車已逾期一個月沒有年審。機動車年審逾期就會影響理賠嗎?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隨著機動車年檢免檢制度的實施,許多消費者誤認為免檢就是免審而造成年審逾期,最后導致出險后保險公司對商業(yè)車險不予理賠的情況。那么,機動車年審逾期真的會影響理賠嗎?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車主張先生每年都按時為自己的愛車購買商業(yè)車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等。近期他出門游玩時不小心發(fā)生事故,交警認定張先生負全責,張先生覺得反正購買了保險,應該不會有太多損失。然而,當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張先生的愛車已經逾期一個月沒有年審,告知張先生根據商業(yè)車險合同有關條款,保險公司拒絕為這起交通事故除交強險以外的險種進行理賠。張先生特別納悶,“不是說車檢制度改革6年免檢么?保險公司為什么不及時調整政策呢?”

  首先給大家解釋一下,汽車年檢與年審有什么區(qū)別?

  汽車年檢是指對已經領取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進行的檢驗,目的在于檢查汽車主要技術狀況,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yǎng),使汽車經常處于完好狀態(tài),確保汽車行駛安全。汽車年審指檢驗人攜帶機動車行駛證、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車主身份證(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是車輛免于上線檢驗,但車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內進行年審并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并張貼到汽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

  機動車年檢對于車行有什么樣具體的規(guī)定?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北京同諾律師事務所律師綦曉芳對此進行了解答。

  綦曉芳:公安部和國家質檢局在2014年4月29日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對非營運車輛6年內年檢的新政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這項意見從2014年9月1號開始實行。該意見規(guī)定年檢車必須是非營運車輛,核定人數要6人以下,且行駛證上應當注明9種車型,具體的規(guī)則大家可以查看意見。

  免檢機動車在注冊年限上有什么樣的要求?

  胡鋼:年檢實際上是對機動車的性能做技術鑒定,而年審一般是在做了技術鑒定以后,相關的車主或者申請人提交一些證明材料,然后由車輛管理部門,主要是公安系統(tǒng)的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審核的結論。所以可以理解為年檢是年審的前置程序。

  為什么公安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在2014年會聯(lián)合發(fā)布這么一個改革的意見?我認為這和我們改革的大方向是密切相關的,我們現(xiàn)在強調簡政放權,強調更好的發(fā)揮政府的職能,要優(yōu)化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機動車的質量主要是由國家質監(jiān)總局進行監(jiān)管,總體來說,汽車的質量是不錯的。從這種角度來說,車主一般很在意自己車輛的安全性能,所以,出于對廣大車主的信任以及對我國現(xiàn)在生產銷售的汽車質量的信心,原來每年必須上限年檢的程序就被省略了。如果你的車有限制條件,在這種大背景下,公安系統(tǒng)的年審工作并沒有取消,所謂6年的免檢免的是上限檢驗,并不是免掉到公安機關去審驗的步驟。

  胡鋼還認為,現(xiàn)在中央強調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但是年審的工作仍在繼續(xù)進行,一般還是要求本人或者代理人攜帶全套證件到相關部門去辦理手續(xù)。但是,車輛檢驗廠和車管所都處在距離北京市中心比較偏遠的地方。能不能就近增加一些辦理場所,甚至是在未來實現(xiàn)目前強調的“互聯(lián)網+”的政策?例如老百姓可以在申請北京市新車牌照時,只需要提供資料,并不需要提交身份證等,讓所有信息通過后臺的行政機關去進行數據的審核,不讓老百姓跑路,而是讓數據去跑路。最后可以像北京新車指標一樣,只需要在線打印一張紙。

  如果機動車年審、年檢超過了規(guī)定期限,一旦出險,保險應該怎么賠?

  綦曉芳:如果你上保險時,這輛車的年審已經超過了規(guī)定年限,如果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必須賠償。如果上保險時,車的兩年年審期未到,中途到期但你忘記年審,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因為未經過年審的車輛理論上是不合格的車輛。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多車主在發(fā)生車禍以后,立即去做年檢或年審來證明它的車況沒有問題,并不是引起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也有判保險公司必須要進行賠償的案例。

  那是不是說,前面案例中的張先生購買的商業(yè)保險,如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保險公司是可以根據保險合同有關條款拒絕理賠的?

  綦曉芳:是這樣的。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在定理保險合同的時候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沒有明確說明的條款不應當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新的民訴法解釋,對這種格式條款,如果保險人沒有盡到提示的義務,這個條款也可以被認定為無效。如果張先生說他在簽條款的時候,保險公司并沒有給他明確的提示,而且保險公司對這個證據又沒有進行舉證,保險公司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法院可能會支持張先生的訴求。

  但是,據我所知,大家之前一般都不太重視保險合同中免責的條款,比如說使用加粗的黑體字或者讓車主直接進行摘抄。銀行理財這方面做得就比較到位,他們會讓客戶照抄一遍免責條款,如果出了問題,客戶不能說沒有被告知。

  還有什么可以挽救的辦法?

  胡鋼:確實有一部分法院最后支持了車主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訟請求,它們一般有一個相似點,就是在車主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后,盡快到了車輛檢驗所去進行車檢,或者同時對于損害的數額要求當地的價格認定中心或機構做出價格認定。如果原來沒有年審或者年檢過,車主接下來會要求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補一個年檢和年審,如果年審和年檢通過了,車主就會主張交通事故和車況沒有任何關系。

  同時,有一些法院認為,是否年檢或者年審會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由此才引發(fā)了交通事故,這部分責任要由保險公司承擔,所以每個法院對不同案件的審理目前是不太一樣的,但總體來說,消費者不能默默承受保險合同中的一大堆免責條款。保險事業(yè)是什么?它是高度信賴的行業(yè)。因此,保險公司需要履行兩項義務并承擔一項責任。其中,第一是提示義務,就是對于消費者不利的內容要進行充分提示,提示的方式往往是在標準的合同中,加粗字體或者添加下劃線等。第二個說明義務是指要應消費者的要求,對他們不理解的內容做出說明。一項責任就是經營者,特別是保險公司對它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這兩項義務和責任都沒有盡到,相關的免責條款就有可能是無效的,消費者可能就可以由此獲得相關的理賠。

  但是,如果車輛的損毀情況很嚴重,比如車毀人亡,這恐怕就很麻煩。所以,雖然有這種成功的維權案例,但是我們同時也認為,年審和年檢制度的目的也是維護駕駛員和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因此,及時參加年審年檢也是對我們自身利益的一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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