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30日電(記者 查志遠)據(jù)媒體報道,湖南尹先生近日帶兒子去醫(yī)院看病,路遇一位推車老人摔倒,他毫不猶豫上前扶車相助。
這本應是一幅溫暖的畫面,卻成了他長達十余天的噩夢。
事發(fā)后,老人家屬一口咬定尹先生是肇事者,要求賠償3萬元,并威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盡管尹先生百般解釋自己只是好心幫忙,但事發(fā)地點處于監(jiān)控盲區(qū)的事實讓他的辯解顯得無力。
為證明清白,尹先生精神恍惚地奔波了十余天,最終在一處隱蔽角落找到了監(jiān)控錄像,證實了他的電動車與老人的自行車從未發(fā)生接觸。
真相大白后,老人家屬看完證據(jù),扔下一句“對不起”便走人了。
這句缺乏分量的道歉,不僅無法撫平尹先生十余天來所承受的精神煎熬、經濟損失與名譽損害,更像一記重錘,敲響了社會信任危機的警鐘。
“助人反被訛”已經成了社會痛點。當清白需要好人付出巨大代價去自證,下一次路遇危難,誰還敢毫不猶豫地伸出援手?
尹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2025年2月,山東省臨沂市一名老人騎車摔倒,王先生上前攙扶后反遭老人家屬誣陷。
“扶人反遭訛”的戲碼屢屢上演,其惡劣影響遠超個案本身。它無形中在社會中植入了一種“戒備性冷漠”,不是人心變冷了,而是好人被傷害怕了。
從法律層面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就算扶老人的時候不小心碰到了,只要是出于好心自愿幫忙,如果沒有構成明顯的“疏忽大意”,哪怕有意外也不用擔責。也有律師表示,法律不會苛求主動實施幫助的人。但是一般意義的注意義務,確實沒有客觀標準。
現(xiàn)實是,訛詐行為的違法成本過低。多數(shù)類似案件止于口頭道歉,鮮有實質處罰。
“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整治扶老人反被訛的現(xiàn)象,不能靠道德說教,得用法治立規(guī)矩。要拔高違法成本,讓訛人者付出代價。
對于訛詐他人的行為,必須依法予以嚴懲。輕則處以治安拘留與罰款,重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唯有讓訛詐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才能讓下一個“尹先生”在出手相助時,能夠心安理得,而無后顧之憂。(完)